关 键 字:
卫 星 云 图 专 业 服 务
台 风 动 态 指 数 预 报
气 象 短 信 气 球 施 放
 

违反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

发布时间:2009年9月11日
处罚种类:警告、罚款

法律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,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,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。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 
2、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;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:……(三)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,擅自施工的;(四)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,擅自投入使用的;(五)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; (六)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;(七)已有防雷装置,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。 
版权所有:平湖市气象局 邮编:314201 电话:85522246 Email:phqxw@126.com
联系地址: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天妃路旗下营路25号 备案证编号:浙ICP备05015904号
制作维护:嘉兴市中科科技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维护电话:82159831
访问人次